http://blog.donews.com/undersound/archive/2005/09/09/547511.aspx
根据RSF的报道,前任湖南当代商报社的编辑部主任师涛因为通过使用雅虎中国的电子邮件服务向境外组织提供国家机密文件而被判刑10年。在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PDF)中显示,雅虎香港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证据,包括发送信件的IP地址和时间等。
如果说互联网的未来将会是个人门户的时代,那么用户必然会倾向于将它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信任地提交自己的隐私资料,例如邮件地址,真实身份和上网历史纪录等。他们以为自己是主人,实际上他们仍然是由商业公司托管的客人,寄人篱下而已。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商业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用户的隐私权?当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时候,这些公司该如何处置?
首先作为商业公司的雅虎,既无法也不愿意和政府对抗,来保护用户的个人资料。在例如My Yahoo这样集中大量个人信息和上网浏览习惯的服务来说,商业道德和政府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该如何是好呢?我们没有宪法第一修正案,更没有Judith Miller这样的个人主义英雄,雅虎所能做的,正如他们自己解释的那样,作为一个大老板心安理得的入乡随俗了。换句话来说,他们只是倒霉蛋,碰巧当事人用了他们的邮箱而已,换了任何一个在中国法律管辖权下的网站,都会这么做,Sina,163什么的。说不定他们还顺带附送一点信息,比如说你老婆是谁,最近看过什么AV之类的。
如果和政府法律法规不冲突,隐私在商业公司的手里能有什么价值呢?高尚一点的,可以用来自己做商业开发加点广告什么的,卑劣一点的可以将他们提供给Spammer。无论如何,一个没有商业道德的公司来控制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这简直无法想象。而如何判断这个公司是不是具备商业道德呢?只有靠品牌以及口碑。为什么那么多的人相信Google,因为它至今为止,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出岔子,尽管搜索历史纪录等服务也的确引起过不大不小的争议,但是他良好的纪录让我放心的使用着我的Google Account。
国内的互联网服务,应该在他们的发展中真正的去考虑作为商业公司,在隐私政策上应该为用户做些什么,而不是整天介的想着盯着VC的钱包。别在自己的用户协议上模模糊糊的写着,“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鬼知道是什么法律和那些法律说什么玩意。更不要说一套做一套,拿自己的那点名声不当数。
千万别以为用户的那点资料是你可以当街叫卖的便宜货。他们意味着信任。滥用信任的人,就算你玩免费,炒概念,也最终会被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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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的Google!
永远的"Don't be evil!"
想起了Google上市时的A,B类股的分别
想起了Google开办谷歌时的open letter
想起了Google和美国司法部的对抗
期望有更多的像Google一样的公司,希望越有道德的公司越赚钱,更希望在这样的氛围中形成很多制度性的东西,和"Don't be evil"的道德自律相得益彰,互相促进和制约。
千万别学China.
2008年1月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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